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附設屏東縣私立海星幼兒園
113學年度第一學期收退費辦法
一、幼兒中途入園,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:
1、學費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,
收取全額費用。
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
之二者,收取三分之二。
(三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,收取
三分之一。
2、保險費:依學生團體保險規定收取費用,保險費200元(113/8/1-114/1/31)
3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。
二、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1、學費:
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,退
還三分之二。
(三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
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(四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,不予
退費。
2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。
三、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(不含例假日)
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四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(含例假日)
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,
故每月還是需要繳交月費支付員工薪資。
五、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
費、午餐費,且採事前扣除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辦理,如須辦理補課之彈
性假日不予退費。
六、本園於依據規費規定,依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收取費
用,並開立收據,由園方、家長各收執乙份。
七、本辦法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,並於每學期將相關規定公告本
園網站或以通知單方式通知家長。
本辦法自113/08/01日起公布施行
海星幼兒園 敬啟 113.07.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