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附設屏東縣私立海星幼兒園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收退費辦法 一、幼兒中途入園,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: 1、學費: 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,收取全額費用。 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,收取三分之二。 (三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,收取三分之一。 2、保險費:依學生團體保險規定收取費用,家長負擔保險費200元(114/02/01-114/07/31) 3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。 二、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 1、學費: (一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 (二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 (三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 (四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 2、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。 三、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(不含例假日) 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 四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(含例假日) 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 五、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且採事前扣除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辦理,如須辦理補課之彈性假日不予退費。 六、本園於依據規費規定,依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收取費用,並開立收據,由園方、家長各收執乙份。 七、本辦法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,並於每學期將相關規定公告本園網站或以通知單方式通知家長。 本辦法自114/01/02日公告 |